一、破产重整的规定
破产重整的规定是重整程序的开始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下列法律条件:
1.重整能力:重整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重整对象的资格或权利。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维护社会利益。因此,重整对象除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得较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将重整对象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
2.重整原因:重整原因是指公司开始重整时所必须具备的客观状态。各国和地区立法普遍规定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有不能支付之虞的事实,且有重新挽救的希望为重整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
3.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申请是指陷入困境的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请求开始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从各国立法看,破产重整的开始一般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
4.公司重整保护期的法律效力。公司重整程序开始后,必须给予公司一定期限的重整保护期,该期限自法院批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之日止。
二、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如下:
1.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破产清算后企业消灭;
2.破产重组,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破产重组企业不一定消灭。
三、破产重整方式有哪些
破产重整方式有保留主营业务和买壳上市。
1.保留主营业务模式
该种重整模式适用于那些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务的企业,如s*st海纳、*st宝硕。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
2.买壳上市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该模式,采用第一种模式实现重整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